未成年人打赏主播160万元法院判全额返还
最高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蔡长春
近年来,女童被性侵害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实际上,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
在邹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长的信任和疏于防范,长期对两名不满10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手段恶劣,并导致两名被害人心理受到严重伤害,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7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大额打赏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的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打赏时,有的打赏金额高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